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2-06-23浏览次数:12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为更加有效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各类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水平,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在校学习生活,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经费来源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个人捐赠,企、事业单位捐赠,募捐等。学校应积极加强对外联系和交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广开资助资金来源渠道,争取设立更多的校外奖助学金,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更加有效的资助。

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来源为: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资助面约为在校生总数的3.3%,每生每年5000元。

3.学校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按照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财政资金全额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资助面约为在校生总数的20%,资助标准分为3档,平均资助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2.学校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学校助学金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状况和当年已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总量确定资助金额、标准。

3.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学校根据各学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回生源所在地申请,所需资金由国家开发银行发放,每生每年最高12000元,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在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含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补偿或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五)残疾学生免学费

免除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学费,所需资金由江苏省财政承担。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

对于到苏北基层单位就业达到3年以上(3)的省内外(不含境外)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补偿攻读最后学历期间所缴纳的学费,由省财政和基层单位所在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

(十)其他项目

1.勤工助学,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获取酬金。

2.学费减免,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减免学费。

3.“绿色通道”,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对个别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新生暂时先发放生活用品和教材,所需费用在困难补助经费中支出。

4.各类社会资助,所需资金由捐赠单位(个人)承担,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

二、资助经费预算

为加强经费预算管理,维护经费预算的综合性、有效性、严肃性和可控性。除各级财政拨款外,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事业收入6%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奖励和资助专项基金,用于设立学校金锚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三、资助经费管理

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审计监督的原则,由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及各学院共同负责管理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

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务处

1.编制学生资助经费预算;

2.会同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4.对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学生资助经费决算。

(二)监察处

1.对学生资助经费财务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各类资助经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三)审计处

1.对各类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

1.具体执行学校奖、贷、助、补、勤、减免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各项资助政策措施,加强资助政策宣传;

2.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开展各项资助评审,初步审定资助对象及资助等级,报领导小组审批;

4.编制各项资助评审结果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同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5.策划并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对受助学生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中的各类临时性事务的处理。

(五)各二级学院

1.具体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根据学校资助工作安排,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措施;

2.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

4.按规定报送建议资助评审材料(含学生的申请材料);

5.具体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四、资助经费使用

各类资助经费由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

1.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学院在学生中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

7.财务处根据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报送的资助学生名单发放资助资金;

8.监察处对各项资助的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9.审计处对各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审计和监督

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工处。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