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0-11-24浏览次数:836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加强民主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事务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从主要学生干部、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江苏省物价局最终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参照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筹考虑学生家庭情况、日常消费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是:家庭经济困难且无其他资助来源,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和生活节俭,没有高消费现象。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别困难三等,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认定: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家庭无收入(指父母双方均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6)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户学生(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

7)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8)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并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9)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子女。

2、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的认定: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

1)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2)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收入以务农为主,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接受非义务教育;

3)父母双方下岗未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4)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本条件,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通过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可以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大学生资助与服务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江苏省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资助政策体系介绍》、《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新学年开学初,通过班会的形式向学生宣传资助政策,同时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生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江苏学生资助”,自愿如实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申请》,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个微信号同一个学年只能提交一次困难生申请。

第十三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30个工作日内,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中的信息,对省系统比对出来的学生信息进行核实,根据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结合省系统中的学生信息量化分,对申请学生认真进行评议(会议讨论、评议记录存档),确定本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其中建档立卡学生应给予最高等级的困难级别认定。

第十四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电子档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社会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受资助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情况实施数据管理,并在学年末报送大学生资助与服务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一经核实,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应及时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调整其困难等级,报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学院应对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学院要对所有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合理使用,坚持保障性资助与激励性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资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纪检部门加强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