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17-07-05浏览次数:301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与服务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与服务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二)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三)负责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发放、管理;

(四)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五)负责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  鼓励学校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 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置适合学生从事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以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服务等工作提供辅助为主,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不影响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秩序,并确保学生安全。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时间的固定岗位和其他临时性岗位两种类型。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实行分类管理。

A类:根据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在全校遴选确定若干项适合学生从事的工作,由学工处会同人事处与有关单位或部门协商确定,一般为固定岗位。A类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应是相关单位和部门工作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不得以勤工助学工作替代已有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B类:因学校党政部门或直属单位人员缺编,有适合学生临时承担的工作,由该部门或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确定,学工处具体办理,一般为临时性岗位。B类勤工助学岗位用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缺编人数的3倍。

C类:因学校统一组织新增加的临时性或阶段性工作任务,有适合学生临时承担的工作,由任务承担部门或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人事处审核确定,学工处具体办理,一般为临时性岗位。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团学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列入素质教育课程计划的各类活动,均不属于勤工助学。

D类:因二级学院(教学部) (含继续教育学院)人员缺编,有适合学生临时承担的工作,由该学院()自行研究提出方案,报学工处备案。

E类:因教师科研工作或有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需要,有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由该教师提出方案,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用工单位或部门负责学生的岗前培训,并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方面教育。每个岗位原则上应明确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开展工作,对学生在岗期间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根据劳动时间、完成的质量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情况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每月不高于40个工时,酬金为每小时8元人民币。临时性岗位按工作小时计酬,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校内ABC类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工单位或部门报经学工处审批后,从学校勤工助学年度专项经费列支。D类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该学院()按规定程序审批,从该二级学院()专项经费列支。E类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每年年初由学工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年度预算,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报经党委会年度经费预算专门会议审定。学工处应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统筹管理,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努力提高资助绩效。年度勤工助学开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底在校园内网进行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工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工处大学生资助与服务中心统一组织推荐适合人选供用人单位择优罗录用。

第十五条  正式录用后,由学工处牵头,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正式录用后, 由学工处牵头,组织用人单位与学生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

第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酬金不应低于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明确写入三方协议。

第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 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学生用表).doc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计划申请表(部门用表)新.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