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17-07-05浏览次数:1311

学〔2017〕13号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殊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进一步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困助学体系,科学合理使用帮困资金,切实有效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灾及突发性事件等导致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作为我校资助政策辅助性措施,是为了帮助解决我校在校学生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的专项资助。原则上对申请人进行一次补助。

第三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从事业收入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中设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殊困难补助的学生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六条  遇到下列突发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不能维持正常学业的同学,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学生本人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所需要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直接影响到在校基本生活;
2、家庭主要成员遭受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影响到基本生活;
3、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基本生活;
4、非个人原因致使财物遭受较大损失而影响到基本生活;
5、因其它情况影响到基本生活。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助:
(一)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二)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出据假证明者;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或使用高档物品;
(四)学习不求上进,学习态度消极;
(五)同一学年内受到过学校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补助办法与申请程序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学校根据困难补助经费和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有效资助。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困难补助。
第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发放的等级 
特殊困难补助分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标准,在不突破限额情况下调节使用。一等困难补助为1500―2000元,二等困难补助为1000元,三等困难补助为500元。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金额,原则上单次不低于500元,不高于2000元,一般情况下一学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由二级学院领导与学工处共同商定补助金额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由二级学院审核备案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医院、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级民政部门的书面证明)。
(二)辅导员初审。辅导员对学生的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给出初审意见。
(三)二级学院复审。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核,并提出补助金额,签字盖章,报送学工处批准。
(四)学校审批。学工处负责对二级学院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困难补助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困难补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困难补助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财经法规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审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