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重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9-19浏览次数:249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重修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生重新修读课程的管理,根据2005年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重修是指学生在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该课程的学习或未达到课程考核要求,按一定程序重新修读该课程的教学行为。
第三条 学生所修专业必修课程、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该课程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占该课程所在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
2.该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缺课(包括病、事假和旷课)占该实践教学环节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者;
3.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4.该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
5.该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合格;
第四条 重修形式分为跟班听课、答疑辅导和单独开班三种。若有相同课程则应随堂听课;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所修课程时间上有冲突的,学生申请间断听课,也可在原任课教师指导下自学,考试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进行答疑辅导,答疑辅导学时数为6学时;重修课程人数20人以上,应由教务处在课余时间单独组织课堂教学,其教学时间原则上为原理论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进行。
第五条 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手续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第二周后,由学生本人网上报名申请,教务处汇总审核,学生至财务处交纳相关费用,教务处根据教学资源合理安排教学。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一律不准参加重修课程考试。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应遵守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未按规定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生课程重修需占用教育资源,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重修课程须缴纳相关费用。学生的课程重修费用于教师课时津贴、教学管理等教学支出和贫困生资助等。
第七条 因转学、转专业、休学后复学等原因,确需补修课程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学年制教学计划执行的学生,课程重修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