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助(2009)3号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操作流程
(2009年6月)
为切实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35号)精神,结合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实际,现将有关操作流程具体规定如下:
一、符合规定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学费补偿总额根据财教〔2009〕35号第五、六条确定,资金划拨统一采用“存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方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应首先将学费补偿资金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息。
二、每年6月15日前,高校院系组织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填写学费补偿申请信息采集表(附件1),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校财务部门对预征对象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将采集表内容录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打印学费补偿申请表(附件2)、办理有关签字盖章手续,并将预征对象申请学费补偿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交给学生。
四、每年10月31日前,毕业生到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应征时,应当提交学费补偿申请表。
五、对被批准入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应在其学费补偿申请表中填写入伍批准书号和入伍通知书号,并签字盖章;每年12月31日前,将学费补偿申请表(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集中交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次年元月15日前,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审核应征入伍应届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材料,将审核通过的学费补偿申请书原件(含附件)寄送相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我省高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登记毕业生应征入伍信息,将本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汇总报表(附件4)连同经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的学费补偿申请表原件(含附件)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流程申请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将学费补偿资金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拨付有关高校,高校根据最终审核确定的学费补偿名单和金额划拨给应征入伍毕业生。
九、凡因财教〔2009〕35号第十条规定应当退还学费补偿资金的,毕业生应当主动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办理退还手续,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上缴该资金。
十、为做好应征入伍毕业生学费补偿的服务工作,我省各高校应将本操作流程复印后交给每一位预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