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在籍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简称“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情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其中包括早锻炼,早、晚读,自习),给予以下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旷课12学时以下的,责令其检查并在系内通报批评;
(二)旷课13-18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19-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25-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擅自离校出走或请假逾期不归未满一周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一周以上不到二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二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考核(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坐;
(二)不听从监考教师的调动;
(三)不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四)考核(试)终了,仍继续答卷;
(五)闭卷考试本人所坐座位可目及的范围内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六)开卷考试时携带主考教师禁带的资料。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场有下列情形之一,以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偷看他人的答卷、稿纸和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包括故意摊开答卷让邻座偷看或抄袭);
(二)桌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包括考前没有及时清理或清理不掉未向监考教师报告);
(三)传递纸条(包括乱扔废纸)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和相互对答案;
(四)闭卷考试翻看书籍、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五)开卷考试相互传递、传阅他人资料。
第十二条 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游行、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示威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财物、有价证券,盗用各种有价卡、证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作案价值在1000元之内,经教育能认识错误且能悔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盗窃作案两次以上且作案累计价值在1000元之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明知他人盗窃、提供伪证或为其窝藏、转移赃款、赃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窃试卷、机密文件、重要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各种有价卡、证,侵犯他人利益者,视情节轻重,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诈骗、敲诈勒索(包括冒领、虚报)财物,涂改有价证券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作伪证者等,除负担伤者的医药等费用外,视其主从身份、情节、后果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引发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引发打架事件后果严重或策划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邀约校外人员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持械、持凶器威胁或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引发或参加群架事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为打架事件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调解”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吸烟、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校园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有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酗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酒后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由于赌博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变相赌博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隐私和权利,对他人有丑化、侮辱、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坏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侵害他人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丑化、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或对他人进行恶意人身攻击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性骚扰或流氓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男女交往中违反有关规定,因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并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夜不归宿,可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有三次以上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床位或房间,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乱拉电线、私接灯头插座、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使用各类公寓内违章用具或焚烧杂物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赔偿必要的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损坏公共财物或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贴、乱扔、乱倒者;
(二)因考核(试)、学业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三)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五)盗窃、损坏公共书籍者;
(六)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证书,印章者。
第二十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能协助学院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二)违纪后果较轻,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作出处理、处分决定。
第三章 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分的权限
第二十六条 违纪事件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参与。其它方面的,由学生处或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生错误事实和学校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记过以下处分一般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二级学院负责行文并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备案;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负责行文;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办公室负责行文,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单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做好工作。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有关单位应予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日内,可以依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下达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二级学院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应指定两名学生干部作为联系人,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受处分的学生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班委会、班主任汇报思想认识。
第三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解除处分由违纪学生提出申请,同时附相关的思想汇报和有关单位证明材料,班委会、班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决定。若违纪学生在受处分以后,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处分期半年至一年。对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纪律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真实完整地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