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在校的中国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一)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二)特困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三)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简称“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援助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援助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六条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性质及申请者基本条件
1.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生(含预科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6)当年没有获得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经办的国家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具体办理方法
1.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办理一次,每年5月开始办理;学生在接到开办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辅导员(班主任)、本人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
2.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二级学院领导要依据该生填写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表》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确认该生所填的内容真实、完整,并按学生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申贷学生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初步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二级学院根据大学生资助中心下发的名额确定最终名单,打印贷款证明发放至学生手中,学生持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
3.借款人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户口簿原件;(2)《申请表》原件;(3)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学生和1名家长(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学生证(在校生)或录取通知书(新生);(4)《认定表》原件(未通过预申请学生需要提交)。
4.借款学生在开学后三周内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回执交予大学生资助中心,未交回执者视同学生撤销生源地贷款申请。
(三)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借款学生应在毕业当年7月3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手续。县级资助中心审核后,报开发银行相关分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未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按原还款计划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及时向县级资助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由县级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相关分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七条特困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特困生界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校期间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认真、成绩良好,操行考核优秀,平时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视为特困生。
1.父母双亡,无其它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去世或一方残疾,失去自理能力,家庭贫困,无其它经济来源;
3.来自贫困县的贫困地区(有乡、镇以上级界定和证明);
4.家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较大,无法供其上学;
5.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能够得到多方证实;
6.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特困生补助基金来源
学校财务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特困生补助专项经费。
(三)特困生补助类型
1.免交学费(原则上,第一学年的学费不予免交,极特别情况,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2.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状况,减免部分学费;
3.不定期困难补助。
(四)特困生困难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
个人通过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提出认定申请,并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两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2.班级讨论
根据本人申请,班委、团支委根据学生的表现及家庭情况,结合本人的平时表现进行讨论,筛选。
3.辅导员(班主任)审核上报
辅导员(班主任)深入班级调查、了解,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表现情况、家庭情况,严格把关,签署意见,上报学院,各二级学院研究后将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4.公示、确认
学生工作处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初步名单,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公示后无异议(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由学生工作处确认补助名单。
5.校领导审批
学生工作处将确认的补助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备案并发放补助。
(五)其它
1.特困生困难补助每年进行一次,10月份开始实施补助工作,了解情况(原则上新生第一年不参加),11月份公示。确认补助名单,并发放补助。
2.特困生困难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补助的或已确定补助的学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取消困难补助资格或调整补助数额。
(1)违反校规校纪,受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
(2)有吸烟、酗酒、上校外网吧等铺张浪费现象的;
(3)家庭情况反映失实,做虚假证明的;
(4)出现其它需要调整的情况。
第八条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申请
1.凡属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权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品德、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能自尊自重,踏实工作;
(2)能服从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者,学生工作处将优先考虑其勤工助学的机会。
3.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可根据学校发布的勤工助学岗位,在学校融合门户学工系统学生服务--勤工助学模块向用工单位提交申请,等待用工单位确认上岗,学生工作处也可根据申请学生家庭困难程度采用选派方式推荐岗位。
4.需要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在学校融合门户--学生管理与服务综合平台--资助管理--勤工助学模块中进行岗位申报,经人事处、相关领导对其用工人数和工时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工。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用工部门需求推荐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按报备人数发放勤工助学费用,用工人数超过人事处审核范围的,费用由用工部门自行支付。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不予以安排。
(二)勤工助学的管理
1.我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统一归学生工作处管理。
2.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联系和安排,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3.勤工助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影响校园校容、宿舍管理的前提条件下开展。
4.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正确有序地开展,凡以勤工助学方式进行各种有偿劳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管理,不得私自联系和安排;凡未通过学生工作处的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5.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按照学生工作处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必须按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6.为了保证劳动报酬合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勤工助学方式获得的报酬由学校统一规定、筹集,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发。
7.凡经学生工作处联系、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他人,严禁利用勤工助学机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报酬的违法乱纪现象出现。
8.校内勤工助学的开展一律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用工单位应在学生工作处的协调下合理安排劳动任务,不得造成人力浪费,并对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负责。
(三)勤工助学的报酬
1.为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的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的管理办法》要求,学生在校勤工助学费用定为每小时15元,各用工单位要严格考勤,并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和验收。
2.为保证勤工助学学生充分的学习时间,勤工助学学生每月在校勤工助学的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援助日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