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各类评优条件及奖励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09-19浏览次数:273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各类评优条件及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建立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班级同学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争先创优, 促进良好班风、校风的形成,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类个人奖项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一)奖学金
1、奖学金类别、等级、金额
(1)“金锚”奖学金:
        奖别      金额       比例
       特等奖    3000元/学年          1‰
      一等奖    1500元/学年     3‰
      二等奖    800元/学年      10‰
      三等奖    300元/学年      50‰
(2)航海学会奖学金
     1200元/人・ 学年        (高职航海专业)
      500元/人・ 学年                (中专航海专业)
2、奖学金评比条件
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⑴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为符合道德规范要求,模范执行学生条例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⑵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⑶完成每学期规定的学分,考试课、考查课无不及格现象,选修课合格,实验、实习课程成绩良好,相关专业专项技能考核或评估合格;
⑷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⑸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良好及以上。
⑹当年被学院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申报“金锚”奖学金条件
⑴申报特等奖学金条件:
    除具备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学生个人操行考核分名列系部学生总数的前10‰,学年平均学分成绩90分以上,其中一门成绩可放宽到85分以上或优秀;班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可放宽到二门成绩85分以上或优秀。
⑵申报一等奖学金条件:
    除具备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学生个人操行考核分名列系部学生总数的前50‰,学年平均学分成绩88分以上,其中一门成绩可放宽到83分以上或良好;班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可放宽到二门成绩83分以上或良好。
(3)申报其他等级奖学金条件:
     除具备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外,学生个人操行考核达到班级前10名,学年平均学分成绩85分以上,其中一门成绩可放宽到80分以上或良好;班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可放宽到二门成绩80分以上或良好。
(4)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省、市级各类竞赛获奖学生,只要完成每学年规定的学分,学生个人操行考核合格,可直接申报各类“金锚”奖学金。
 
申报航海学会奖学金条件
    根据航海学会的具体规定,综合考核学习成绩排名在各系前列,由学院择优上报至中国航海学会。
 
 3、评定对象及依据
⑴奖学金评定对象为学院计划内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的学生。根据上学年各课程平均学分成绩进行排名,按各类奖学金的评比条件及享受比例以系为单位确定各类奖学金获奖名单。
⑵各课程成绩指必修课中的考试考查课, 不含实验,实习课程,鼓励学有余力的同学加选选修课程, 加选选修课程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考查课成绩按百分制换算如下:
优:95分  良:83分  及格: 67分  不及格:  50分
⑶考试、考查成绩以教务处登记的学生总评成绩计算,因病、因公误考的,按补考成绩计算。
⑷申请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计算。
⑸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社会工作表现突出的积极分子,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评定办法及要求:
⑴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院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副主任;评审委员会由院领导、学工处、团委、教务处及各系部主任(党总支书记)组成。下设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工处、团委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学工处处长担任工作组组长,具体实施奖学金评审工作。
⑵“金锚”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三周前各班主任提供本班级学生的平均学分成绩,并将符合奖学金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各系部辅导员;
第四周前各系部根据奖学金条件及比例确定本系部的获奖初步名单,并将初步获奖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工处。
第五周学工处将各系部初步获奖名单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严格根据学生成绩排名、按照奖学金条件审议,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院公示。学生在公示后三天内可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工处或有关系部提出异议。
第六周由学院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学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⑶航海学会奖学金仅限水上专业,由学院根据航海学会奖学金的评比条件,每年向中国航海学会择优推荐。航海学会奖学金根据中国航海学会批准时间予以颁发,在全校内表彰。
⑷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奖学金
①尚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
②尚未撤消纪律处分的;
③未经同意、欠交费用的(含培养费、住宿费、书本费、考证费);
④航海学会奖学金与本院各类奖学金可以兼得;“金锚”奖学金各等级间不可兼得。
⑤金锚奖学金是学生在学院中所获得的最高奖项和最高荣誉。
 
(二)各类综合奖
1、“三好学生”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⑴评比条件:
①品德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声誉。一学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优秀。
②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平均学分成绩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中一门成绩可放宽到75分以上;劳动课、实验实习等成绩为良好及以上;有钻研精神,求知欲强,知识面宽,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③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
⑵奖励办法:
被学院评为“三好学生”的同学,学院给予公开表彰、颁发证书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条件、评奖比例及奖励办法
⑴评比条件:
①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注重自身修养提高,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党团组织组织的学习。
②处处以身作则,能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工作作风严谨、踏实、纯正,与其他学生干部团结协作好,工作成绩显著,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学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十名。
③尊敬师长,学习勤奋、刻苦,平均学分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班长及以上学生干部可放宽到二门成绩75分以上,劳动课、实验、实习等成绩不低于良。
④注重自身修养,关心集体,爱护班集体荣誉,积极参与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日常管理。无违纪行为,在同学中享有一定威信。
⑤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⑥准时出席会议,对各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能认真负责地完成,有无私奉献精神。
⑦体育成绩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
⑵评奖比例: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对象为班委、团支委以上的学生干部。班委、团支委一级的“优秀学生干部”评比比例为系(部)该级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0‰;院系两级学生会、团委干部不参加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评比比例分别为院系学生会、团委总人数的250‰和200‰,其他评比条件不变。
⑶奖励办法:被学院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同学,学院给予公开表彰、颁发证书并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
3、“文明学生标兵”的评比条件、评比对象、评奖比例及奖励办法
⑴评比条件:
①思想积极上进,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缺勤情况。
③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良,有刻苦钻研精神,成绩良好。学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十五名。
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能急他人所急,帮助他人解决问题。
⑤在学生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威信,注重自身修养。
⑥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支部、班级及系部、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⑦遵守院纪院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无抽烟酗酒等违纪行为。
⑵评比对象:所有在校学生。
⑶评奖比例是全体学生总数的50‰。
⑷奖励办法:被学院评为“文明学生标兵”的同学,学院给予公开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优秀毕业生”评比条件、评奖比例及奖励办法
    ⑴评比条件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校纪,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积极参加院、系部及班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能在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无旷课等违纪现象,未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综合测评成绩总评在班级前十名。
②热爱专业,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考试成绩优良,单科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劳动课、实验实习等为良以上。
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努力提高身体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
④一次性通过相关专业适任证书的考试。
⑤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以上(含两次)获得院级“金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标兵”等综合荣誉称号并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直接申报“优秀毕业生”,不占各系指标。
 ⑵评比比例
各系评比比例为本系毕业生人数的50‰。
    ⑶奖励办法:
  发给优秀毕业生证书,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推荐工作或优先推荐继续上学深造。
5、“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评比程序
⑴各班根据“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标兵”评比条件,在每年六月下旬进行初评,每年九月中旬进行复评并将结果报系(部)党总支。
⑵各系(部)党总支根据评比条件审批,并将结果于每年九月下旬报学工处备案。
⑶每年十月中旬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标兵”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
⑷“优秀毕业生”评比于毕业前一学期末进行,正式表彰与毕业典礼同时进行。
(三)各类单项先进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各类单项奖评比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个人申报、院系审查相结合的方法,由学院公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社会工作先进个人
    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包括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1)评比条件:
    ①政治思想好,集体观念强;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学生个人操行考核达到班级前15名;
    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热情较高,学习成绩良好;
    ③热心社会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学院、系(部)、班级的工作作出过较大贡献。
    ④积极参加院、系(部)、班级的各项文体活动,努力拼搏,达标成绩良;为院、系、班级各项体育比赛中获得荣誉。
⑤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坚持不懈参加学院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事迹感人,有一定社会影响。
    参评对象为全院承担一定社会工作的同学。评比人数不超过全体同学总人数的30%。
2、科技创新奖
(1)评比条件:
    ①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②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得当,学习成绩优良,学生个人操行考核成绩达到班级前15名。
    ③积极参加科技兴趣小组活动,勤于探索、实践,动手能力强,有突出的创新精神,在有关技能比赛中获得奖项。 
④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学术论文在院级以上(含院级)的刊物上发表。
 
二、各类先进集体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一)各类先进集体评比申报程序
1、各类先进集体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采取自荐申报与院系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分申报、初评、复评与终审四阶段进行。
2、申报时间:每年六月中旬前,各班级根据评比条件,自行向系(部)申报参加本学年的各类院级先进集体的评比,注明申报类别,并填写申报表。
3、学期结束时,由各系(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评,初评情况应向有关班级反馈,初评结果和工作小结要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4、复评时间为:每年九月下旬为先进集体复评时间,各系(部)要根据评比条件,结合初评意见,对评比对象进行分级调整,拿出复评意见,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批。
5、每年十月上旬为各类先进集体审定时间,经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查核准后在全院公布,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将意见反馈给学生工作处。
6、每年十月中旬为学院各类先进表彰时间。
7、申报先进集体的班级,控制比例范围为25%。
 
(二)“文明班级”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1、必备条件:
    ⑴学年中,班级“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总平均成绩必须达到90分。
    ⑵每学期班级考试总及格率必须在97%(含97%)以上(按门次计算)。
⑶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为98%以上。
⑷在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无无故缺席现象
⑸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注重宿舍卫生的保洁、美化。全班同学宿舍卫生检查达标
⑹班委班子健全,在班级中有凝聚力、感召力,有威信。
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表扬好人好事,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班级墙报办得好,向院、系宣传媒体投稿多。
    ⑻定期开班会、团的组织生活、三会一课制度实施效果好。
    ⑼能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关心青年的全面成长,积极响应团组织的号召,圆满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
    ⑽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学生和团员青年的民主权利,依靠和团结青年学生,调动青年学生的积极性。
    ⑾班级精神文明建设好,全班同学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无受院纪律处分的同学。
⑿结合专业特色,把青年志愿者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
⒀在学年各系部评比中积分成绩在前10名。
2、参考条件:
    ⑴班级受学院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⑵班级学生受学院及上级部门表彰情况。
    ⑶班集体在院、系(部)活动中获得名次或获奖情况。
    ⑷班级积极想方设法帮助同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行为习惯和语言习惯,集体观念强,凝聚力强,形成团结友爱、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良好班风,为拓宽同学们的知识面、增强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班级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活动和开设第二课堂。
3、否决条件:学年中,班级有同学受院纪律处分,取消评比资格。
4、评选办法:凡符合条件的班级,在对本班一学年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根据本条例对申请班级进行审核、评选,最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5、奖励办法:“文明班级”是班级在学院中所获得的最高荣誉奖。凡获得“文明班级”称号的集体,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连续获得“文明班级”称号的班级,除享受每学年的奖励外,将根据连续获奖次数在原累计奖励的基础上加发10%。  
 
(三)“先进班级”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1、必备条件:
⑴一学年中,班级“量化综合测评”考核总平均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   
⑵每学期所有考试科目总及格率必须在95%(含95%)以上。
⑶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班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为95%以上。
⑷班级没有集体无故不参加院、系(部)统一组织的活动的现象。
⑸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注重宿舍的保洁、美化,全班同学宿舍卫生检查达标。
     2、参考条件及评选办法:均与“文明班级”条件相同。
     3、否决条件:学年中,受院以上纪律处分、或受记过以下纪律处分者累计超过二人次,取消评比资格。(班级自查自究、并主动请求院系部处分的可酌情处理)。
4、奖励办法:凡获得“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称号的班级,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元,连续获得“先进班级”称号的班级,除享受每学年的奖励外,将根据连续获奖次数在原累计奖励的基础上加发10%。
 
(四)“优秀系(部)学生会”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1、评比条件:
⑴思想组织建设
    ①学生会组织齐全,分工明确,全面开展工作,工作情况能及时上报系、部和学院有关部门。
②学生会干部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开展“三自管理”,经常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
⑵基础工作
    ①积极响应各级党组织的号召,圆满完成团委、学生处、系(部)布置的各项任务。
    ②结合团委、学生处工作要求和本部门工作情况,认真开展工作。
    ③立足同学、为同学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
    ④围绕中心工作,组织有益的各项活动,并且注重实际记录详细,及时上报。
⑶工作协调性
    ①主席负责全面的工作,能协调各部门之间工作,相互配合。
      ②经常向院团委、学工处、系(部)(含系学生会院学生会工作配合)汇报请示工作,做好纵向联系,争取他们对本部门工作的支持。
③经常横向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工作开展。
④学生会,团总支之间相互配合情况好。
⑷其他情况
    ①学生会成员学习目的明确,有刻苦钻研精神,无成绩不及格现象;
    ②学生会成员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在同学中享有威信,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2、参评对象:
各系(部)学生会。
3、奖励办法及名额:获奖比例不超过现有学生分会总数的300‰。获得“优秀学生分会”的集体,由学校公开表彰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五)“文明宿舍”评比条件及奖励办法
1、评比条件:
    ⑴清洁卫生好。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室内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注意美化、净化环境,每次检查成绩均为优秀。
        ⑵爱护公物好。宿舍内各种家具、门窗玻璃及其他设施无丢失、损坏现象,注意节约水电,做到人走关灯,节约用水。
    ⑶遵守纪律好。宿舍内所有成员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公寓内一切规章制度,无打架斗殴、违章用电、向楼下泼水、扔东西、砸瓶子等现象,讲究社会公德。
    ⑷学习团结好。宿舍所有成员学习勤奋,团结互助,作风正派、寝室长认真负责,能带领宿舍成员为创建文明宿舍而积极努力。
    ⑸文明礼貌好。宿舍成员做到讲文明、讲礼貌,有修养,尊敬老师,尊重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劳动。
2、评比办法:
   “文明宿舍”由学院宿舍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评比一次,评比比例不超过全院现有学生宿舍总数的100‰;评上“文明宿舍”的集体宿舍管理办公室在每年4月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处,由学院统一公开表彰并由宿舍管理办公室发给奖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班级月度综合测评考核奖
    1、每学期开学后,学生工作处按各系(部)实际学生人数×1元×实际月份数划拨考核奖金至各系(部)。
2、各系(部)按照班级综合测评办法对本系各班级进行考核,对当月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系(部)前300‰的班级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系自行确定。
三、有关说明
    1、有杰出表现、在学院外为学院争得殊荣、社会影响极大者,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特别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金额在200元~1000元之间。
    申报程序:班级或个人提出申请报系部审核,再由系部上报学生工作处,经院领导批准后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2、凡经学院推荐上报的市省国家级先进集体或个人,经上级部门审批表彰后,对集体或个人再奖励200--400元。
3、学生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含警告),处分期间取消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4、除科技创新奖、学术论文奖外,其他各类单项奖与各类综合奖不可兼得。
5、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在外培训实习期间,班级和个人不享受奖学金;留校继续学习的班级必须服从学院、各系(部)统一管理考核,各系(部)按考核成绩发放班级综合测评考核奖。
6、学生各项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